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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长江干支流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2021-01-03 09:44:04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和视察湖北的重要讲话精神,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大战略部署、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我省长江干支流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按照保障安全、恢复生态、兼顾景观要求,全面统筹,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开展长江干支流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全面服务湖北“一芯两带三区”战略发展,推动湖北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对湖北省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汉江、清江)沿岸废弃露天矿山(含采矿点)生态环境破坏问题进行综合整治。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湖北省长江干支流两岸10公里范围内废弃露天矿山(含采矿点)生态修复工作。


我省矿山以磷矿为主,总磷和重金属水土污染问题突出。生态修复重点是废渣治理,防治污染,恢复植被。


三、主要任务和阶段安排


(一)开展摸底核查,建立档案。


根据自然资源部2017年全国矿山环境遥感调查数据,由市(州)组织开展,县(市、区)具体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废弃露天矿山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及时填报数据核实表,建立各废弃露天矿山档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问题、位置及范围等。


(二)制定治理方案,建好台账。


各县(市、区)根据核查情况,对每个矿山按照“一矿一策”,因地制宜编制治理方案,明确责任主体、治理任务、资金来源、治理时限等,并建立台账。


(三)编报实施方案,强化措施。


各市(州)在每个矿山治理方案的基础上,编报本地实施方案。尽快制定全省长江干支流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并上报。


完成时限:2019年7月8日前。


(四)开展综合治理,系统修复。


各级人民政府要抓好实施方案落实,大力开展修复治理工作。治理工作要把保障长江沿岸生态安全放在首要位置。突出生态功能,进行系统性修复、整体性保护。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兼顾生态景观建设。分类施策,科学施工,结合植被恢复和山体修复,最 大限度减少裸露地面,增加绿化面积。按照实施方案,修复一批在库中注销一批。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2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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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全程监督检查,落实落细。


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和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全过程接受监督检查,形成遥感监测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监管机制。省自然资源厅对各市(州)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对地方政府落实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职责情况的督察。


完成时限:根据工作进展同步推进。


(六)组织验收评估,全面完成。


按照有关项目和资金管理要求,治理修复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开展验收。各市(州)组织辖区内矿山修复工程的初验工作。省负责各市(州)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的竣工验收。


自然资源部组织开展总体评估工作。


完成时限:验收工作在2021年3月20日前完成。总体评估根据自然资源部安排在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


四、保障机制


(一)高度重视,明确分工。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对于保护修复长江生态系统、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建立省级统筹协调,市(州)负总责,县(市、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施责任,以更高站位,更严要求,更实措施,扎实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建立考评机制。


将各地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项目,建立考评机制,做好责任考核。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强化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健全质量监管体系,加强跟踪督办,确保目标、进度、措施等落实到位,保时保质保量完成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三)整合资金投入,做好资金支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切实履行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主体责任,将矿业权出让收益统筹用于矿山生态修复等支出,为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提供资金支持。加强项目资金统筹整合,将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与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生态移民搬迁等有机结合,形成政策、资金和工作合力,增强工作成效。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生态修复新模式。省级将统筹中央和省级现有相关专项等资金,对治理成效显著的市县给予奖补。


(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开展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的重要意义,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先进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做好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相关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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